听过法考,张明楷老师刑法100个案例公益带学。
被害人乙为了摆脱甲单纯的拘禁选择高度危险的摆脱方式,即沿下水管道逃出高楼房间,导致坠楼身亡。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?
被害人乙为了摆脱甲单纯的拘禁,证明他只是拘禁,拘禁过程中没有暴力、没有伤害甚至没有殴打,这时候选择高度危险的摆脱方式,就沿着下水管道逃出高楼房间,导致坠楼身亡。说明什么?甲有拘禁行为,最终出现的结果是被害人乙身亡的结果。
介入因素是什么?高度危险的逃出高楼房间的行为,怎么样介入因素正常还是异常?异常作用大,他是被摔死的,不是被拘禁而死的,异常且作用大,因果关系中断了。所以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?不能对,也就是甲只是普通的非法拘禁,而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,所以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。
接下来不成立,要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,而本案中乙的死亡原因是自己的自限风险,因果关系中断。
大家看一句话考点总结: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者之时,被害人的自杀、自残、自身过失所造成的死亡伤残,缺乏直接性要件,不宜认定为是结果加重犯。其实说到底,自杀、自残、自身过失是属于异常且作用大的介入因素,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,就是这个意思。